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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6日
标  题:德政办发〔2024〕33号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保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24〕33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9日

德政办发〔2024〕33号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保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4-08-19 10:10     来源: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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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保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18

(此件公开发布)

德保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条款内容

职责部门

社会生活噪声

1

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此条款由特殊活动主办部门牵头,会同教育、生态环境、公安、文体旅游广电、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2

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

建筑施工噪声

3

第四十三条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建筑施工类项目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并实施监管;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监督、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出具所主管项目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并实施监管。

交通运输噪声

4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此条款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负责责令违反此条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法律责任

5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行使处罚权;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行业监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6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7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此条款处罚权

8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类项目违反此条款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监督、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对所属主管项目违反此条款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9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负责此条款处罚权

10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交通运输部门对此条款交通运输相关违法处罚权。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对城市道路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权。

11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公安部门负责此条款处罚权

12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公安部门负责此条款处罚权

13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除电梯等特种设备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噪声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噪声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业联合会。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