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17日 |
| 标 题:德政办发〔2024〕12号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保县2024年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24〕1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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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保县2024年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保县2024年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及《德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5〕89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维护我县粮食市场稳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充分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我县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按时完成我县2024年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和入库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顺利推进我县2024年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决定成立县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 静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韦 钻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朝晖 县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黄 超 县发改局局长
李成篇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黄一留 县发改局副局长
陆树壮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晓瑜 农业发展银行德保县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黄一留同志兼任,成员由县财政局经建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我县储备粮轮换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轮换依据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等文件精神,县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稻谷正常储存年限为三年,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要进行轮换。我县2021年入库的粮食存放在足荣中心库2号和6号仓库,已储存3年以上,粮食数量为2417.763吨(其中2号仓1217.723吨,6号仓1200.04吨)。
三、轮换方式
2024年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分仓分期进行轮换的方式,主要是先销后购,力争新粮集中上市时期粮价相对平稳时段尽快入库,以减少购粮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支出。由德保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公物拍卖机构通过电子竞价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和招标竞价交易。第一期轮换6号仓储备粮拟在2024年6月轮出, 9月底前轮入补库;第二期轮换2号仓储备粮拟在2024年9月轮出,12月底前轮入补库。
四、出库要求
(一)粮食出库时间及数量。粮食出库时间:第一期轮换出库6号仓储备粮自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与购粮客户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24年8月底前完成,出库数量为1200.04吨;第二期轮换出库2号仓储备粮自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与购粮客户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出库数量为1217.723吨。
(二)定价程序。粮食轮换出库,其价格由县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区内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近期同类商品成交价格(仓内交易价),提出最低销售区间价格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再报委托的拍卖机构作为拍卖底价,通过电子竞价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
五、入库要求
(一)粮食入库时间、数量及质量要求。粮食入库时间:第一期轮换补库6号仓储备粮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入库粮食数量为1200.04吨稻谷;第二期轮换补库2号仓储备粮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入库粮食数量为1217.723吨稻谷。入库稻谷必须是2024年生产的、达到国标中等以上的稻谷(即:稻谷水分不得高于13.5%、杂质含量不得大于1.0%,无芽谷、泥谷、霉谷)。
(二)粮源筹措。粮食入库由县级储备粮轮换领导小组参照区内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近期同类商品成交价格(仓内交易价),提出最低收购区间价格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再报委托的拍卖机构作为竞拍底价,通过电子竞价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竞价交易。
(三)贷款计划。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向农业发展银行德保县支行申请粮食储备信用贷款。计划采购稻谷2417763公斤,按3.30元/公斤计,计划贷款797.86万元。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六、轮换销售粮食产生的价差亏损处理办法
储备粮轮换销售产生的价差亏损、损失损耗亏损、轮换费用等亏损补贴,由县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一)价差亏损。销售、轮换储备粮以入库成本价为底价计算价差,低于底价形成的亏损,由县财政负担。
(二)损耗亏损。储备粮的保管自然损耗、水分减量等出库损耗,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及《德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5〕89号)等文件规定,出库损耗按1.2%计算,在规定范围内的损耗予以确认,由县财政负担,超耗部分由企业自负。
七、工作职责
(一)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发改局为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负总责。
(二)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支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农业发展银行德保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四)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自治区、市、县有关轮换规定,将轮出县级储备粮的回笼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及时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并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
八、粮食轮出期间和架空期管理费用的确定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及《德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5〕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确定今年我县县级储备粮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办法,轮出期为3个月,架空期为4个月,轮出期和架空期间按原核定正常库存拨付保管费用。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业联合会。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