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德政办发〔2025〕44号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保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25〕4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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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印件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德保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制度(试行)》(重印件)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保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制度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明确责任分工,提升管护效能,确保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推动项目资产管护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明确管护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长效服务群众的目标。
第二条 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护以产权归属为首要依据,按照“产权归属优先、谁受益谁管护、谁实施谁配合”的原则,由产权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条 全县各产权单位应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资产监督过程,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产的后续管护工作,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资产检查,建立管护台账,确保帮扶项目资产使用,发挥项目资产的长期效益作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投入帮扶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
第五条 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护,是指公益性项目建设完工产权移交后投入使用的管理、维修和保护等工作,产权归属于政府或村集体、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改善公共环境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共基础设施(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电力设施、文化广场等)。
(二)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卫生室、养老院、公共厕所等)。
(三)生态环境设施(污水处理站、垃圾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建立县级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统筹协调资产管护重大问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督查,组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资产抢修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跨乡(镇)的管护争议问题。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责任,统筹协调推进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解决帮扶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开展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运营、管护、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县农业农村局:
1.统筹协调全县公益性资产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全县公益性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全县帮扶项目资产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2.指导村级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公益性资产管护人员。监督和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公益性项目资产登记、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等工作。
3.负责农田水利、农村厕所、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管护及项目资产的监管。
4.推动帮扶项目资产与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对接,实现统一管理。
(二)县财政局:
1.保障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项目资产管护资金,监督资产管护资金使用。
2.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公益性资产维护,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优化资金分配,配合审计部门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县委统战部:
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资产、特色少数民族村寨基础设施资产登记、确权、移交、建立台账建立等工作,以及资产管护或指导乡(镇)、村级进行管护。
(四)县发改局:
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资产登记、确权移交,指导乡(镇)、村级进行管护。
(五)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辖区内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的县、乡、村道、桥梁、交通标识等交通类公益性资产的规划、建设、养护与管理。制定并实施辖区内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的县、乡、村道年度养护计划,对资产状况定期巡查和评估。及时处理辖区内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的县、乡、村道交通设施损坏、缺失等问题,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
2.负责辖区内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的农村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技术指导;公路管护要求路面平整,无明显坑槽、拥包、车辙等病害,路肩整洁,边坡稳定。
3.辖区内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的桥梁管护要求结构安全,附属设施完好,定期开展检测与维护。交通标识管护要求清晰、醒目,无损坏、缺失,确保信息准确。
4.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以外的村道、通屯道路、产业路、桥梁、交通标识等交通类公益性资产由项目资产移交所确权的主体负责养护与管理。
(六)县水利局:
1.负责农村饮水工程、本部门建设灌溉设施的监管维护,指导其他部门管护其建设的水利设施资产。
2.指导村级落实村级管护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开展工作。
(七)百色市德保生态环境局:
1.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资产监管。
2.指导乡(镇)、村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设施运维管护。
3.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达标情况。
(八)县教育局:
1.负责学校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等教育类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障教育教学设施的正常使用,组织开展资产清查与评估。指导学校做好资产日常管护工作,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2.负责教学楼建筑结构安全,内外墙面整洁,门窗完好,水电设施正常使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维护监管。
3.负责图书馆书架、桌椅等设施完好,图书分类存放,环境整洁;负责运动场场地平整,运动器材安全可靠,定期维护更新。
(九)县卫健局:
1.负责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医疗设备等卫生健康类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医疗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组织开展医疗设备的定期检测与校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2.负责门诊楼与住院楼建筑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设施完好,满足医疗服务需求。负责医疗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运行正常,数据准确,符合质量标准。
(十)县文旅局:
1.做好本单位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的登记、确权、移交工作,落实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帮扶项目资产的监管责任。
2.负责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类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开展文物古迹的修缮与保护。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维护文化旅游资源的安全与秩序。维持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场馆设施完好,陈列展示有序,环境整洁,服务功能完善。
3.负责督促、监管旅游景区运营方做好景区内道路畅通,环境卫生整洁,旅游标识清晰,设施安全可靠。
(十一)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
负责做好本单位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的登记、确权、移交工作,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及后续扶持项目资产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县商务局:
负责做好本单位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的登记、确权、移交工作,落实对电商扶贫项目场所、设备等帮扶项目资产的监管责任。
(十三)县审计局:
将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纳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配合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项目资产专项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十四)县纪委监委:
督促资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侵占、挪用、浪费、违规处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
(十五)其他行业部门: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履职做好本行业帮扶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和监管工作。
(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
1.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配合行业部门统筹做好辖区内资产登记、确权、移交、巡查、台账建立等工作。要对辖区内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帮扶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落实辖区资产管护主体责任,组建管护队伍。定期巡查资产使用状况,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审核村级管护资金需求,向县级部门申请管护资金。
4.对村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帮扶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十七)各行政村:
1.建立村级公益性资产管理台账,明确每项资产的位置、数量及管护责任人;组织村民参与日常管护(如设置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脱贫户)。
2.负责本村公益性资产的日常管护,明确专人管理;对小型公益性资产(如路灯、公厕)实行“网格化”管理,定期上报管护情况。
3.发现资产损毁或安全隐患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及时解决处理,确保资产正常发挥作用。
4.行政村在制定年度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时,可结合自身财力将公益性资产后续管护经费纳入预算;财力薄弱村的管护经费,按程序向乡镇申请县级财政补助。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完善资产名称、位置、规模、产权归属等信息;在显著位置设置资产管护责任牌,公示管护单位及电话,管护内容及标准;禁止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私自占用。
(一)管护内容:
1.道路修补、桥梁结构检测、排水管道疏通、路灯更换等。
2.校舍安全排查、医院设备校准、公园绿植修剪、体育器材检修等。
3.公共区域(如公园、广场、街道)的日常清洁、垃圾分类与清运。
4.定期消毒和清洁(如医院、养老院、公共厕所等)。
5.对水源地、取水口、输水管道、蓄水池、饮水设施等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漏水、老化等问题。
6.遵循行业技术规范。
(二)管护标准:
1.设施完好:如道路平整度、路灯亮灯率、公园绿化覆盖率等。
2.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垃圾清理、消毒频率等。
3.定期检查:结构安全检测(如桥梁)、设备设施运行状态评估(如消防、教育、医疗、文体等设施)等。
4.定期对取水口、蓄水池、水源地和集中供水工程开展巡查,对输水管道进行检查,发现设施损坏及时报修处理。
第四章 管护流程
第九条 巡查上报:村委会安排专人巡查资产状况,填写记录台账发现损坏或者故障问题(小问题由村内及时解决)填写《管护问题清单》→上报乡(镇)。任务分派:乡(镇)核实→确定维修方案→分配至责任单位或报县人民政府实施整改。
第十条 归档整理一资产一档案:保存项目立项、验收、移交、管护记录等资产台账资料,运用资产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监测。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安排自治区、市、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村集体经济收益、社会捐赠等,资金使用需公开透明,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接受审计监督,防止挪用或浪费。使用范围: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直接支出;审批程序:村级申请→乡(镇)初审→行业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拨付。
第十二条 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使用范围。在不与原管理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可用于以下管护事项:一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二是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三是村(屯)道路、产业路小修养护;四是农村公共基础照明管护;五是乡、村级垃圾集中收集点管护,不包括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六是其他确保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正常运行使用必需的管护事项。
第十三条 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可支付费用类型范围。在不与原管理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可用于支付相关类型费用。一是人工费,指实施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聘请临时人员和技术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除外)进行专项维修养护。二是实施帮扶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三是材料费,指实施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四是机械使用费,指实施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五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养护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六是其他与帮扶项目资产管护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帮扶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不得支出范围。帮扶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不得用于:对已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进行新建、改扩建,实施提升类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培训费、接待费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包括办公经费、水电费、通讯费、培训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费用;发放村干部基本报酬、绩效报酬等;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堂馆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偿还债务和垫资;其他与帮扶项目资产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公益性项目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资产产权属于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必须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第十六条 通过村务公示栏、微信群等渠道公开资产状况和管护情况,引导鼓励村民通过“积分制”、“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日常维护(如清理公共设施周边环境卫生等),切实增加群众参与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帮扶项目资产管护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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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