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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22号)第二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按照补缴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补缴达到规定年限,从补缴的保险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县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两联),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二)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三、受理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社保卡。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件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76-3918166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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