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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市监处罚〔2026〕12号

2026-02-06 16:00     来源: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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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韦元貌

身份证号码:452625************       

联系电话:188********

经营场所:广西百色市德保县把头像巴头村多勾安置点附近

2026年1月26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材料(德烟移〔2026〕第4号)。经我局领导同意并指派调查人员,于2026年1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进行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从2026年1月15日开始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在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巴头乡巴头村多勾屯安置点附近无《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2026年1月15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巴头乡巴头街上天乐批零部的卷烟持证户购进的烟草制品过来分卖,其中购进红塔山(硬经典 100)3.0 条、双喜(硬经典)2.0 条、真龙(珍品)1.0 条、硬盒芙蓉王 2.0 条、真龙(软祥云)2.0 条、软盒玉溪2.0 条、真龙(鸿韵)2.0 条,共计 14 条。购进价格分别为红塔山(硬经典 100)115.00 元 / 条、双喜(硬经典)145.00 元 / 条、真龙(珍品)115.00 元 / 条、硬盒芙蓉王 240.00 元 / 条、真龙(软祥云)135.00 元 / 条、软盒玉溪 220.00 元 / 条、真龙(鸿韵)190.00 元 / 条。销售价格红塔山(硬经典 100)120.00 元 / 条、双喜(硬经典)150.00 元 / 条、真龙(珍品)120.00 元 / 条、硬盒芙蓉王 250.00 元 / 条、真龙(软祥云)140.00 元 / 条、软盒玉溪 230.00 元 / 条、真龙(鸿韵)200.00 元 / 条。截至2026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共销售了双喜(硬经典)0.5 条 、真龙(珍品)0.5 条、硬盒芙蓉王 0.6 条、真龙(鸿韵)0.5 条,共2.1 条烟草制品,销售总额为385.00元,获得利润16.00元。未销售有3个品种,11.9条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为2035.00元。当事人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涉案违法经营总额为2420.00元,违法所得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德保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物品核价表、涉案烟草专卖品销售情况表、德保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德烟存通〔2026〕第8号)、德保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在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6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德市监罚告〔2026〕1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后提交《放弃陈述、申辩说明书》,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关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的从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本局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陆元整(¥16.00元);

2、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肆元整(¥484.00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301室(地址:德保县城关镇云山大道345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德保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并将缴款书(回单)交由本局查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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