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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权责清单

2022-12-20 10:30     来源: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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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

事项

1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筹设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教育法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1.受理责任(就业中心):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就业中心):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就业中心):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就业中心):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就业中心):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就业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向申请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将通用目录事项拆分设立

2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五十条: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1.受理责任(就业中心):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就业中心):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就业中心):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就业中心):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就业中心):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就业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向申请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将通用目录事项拆分设立

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受理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向申请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部门规章】《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条第二款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就业中心):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就业中心):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就业中心):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就业中心):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就业中心):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就业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向申请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受理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向申请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或不按规定上缴、处理罚款或没收财物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8.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1.2-1.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

4-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1.2-1

5-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6-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桂办发〔2018〕35号)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移送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或不按规定上缴、处理罚款或没收财物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8.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1.2-1.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

4-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1.2-1

5-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6-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桂办发〔2018〕35号)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移送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或不按规定上缴、处理罚款或没收财物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8.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1.2-1.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

4-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1.2-1

5-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6-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桂办发〔2018〕35号)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移送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保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就业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就业中心):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就业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就业中心):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就业中心):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就业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就业中心):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就业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或不按规定上缴、处理罚款或没收财物的(机关纪委);

8.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1.2-1.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

4-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1.2-1

5-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6-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桂办发〔2018〕35号)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移送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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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或不按规定上缴、处理罚款或没收财物的(机关纪委);

8.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1.2-1.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

4-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1.2-1

5-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6-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桂办发〔2018〕35号)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移送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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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或不按规定上缴、处理罚款或没收财物的(机关纪委);

8.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1.2-1.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

4-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1.2-1

5-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6-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桂办发〔2018〕35号)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移送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6.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或不按规定上缴、处理罚款或没收财物的(机关纪委);

8.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1.2-1.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

4-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1.2-1

5-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6-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桂办发〔2018〕35号)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移送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德保县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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