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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德保县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承诺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价格主管部门 | 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桂价费〔2018〕14号,(桂财税〔2019〕27号)。 | |
| 2 | 德保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事业单位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 水田30万/公顷,旱地15万/公顷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桂财综〔2014〕62号,桂财税〔2016〕38号,桂财规〔2019〕2号,桂财税〔2019〕35号 | |
| 3 | 德保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新的土地复垦费缴纳标准发布之前,我区土地复垦费缴纳标准继续按20~80元/平方米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4〕5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4〕5号) | |
| 4 | 德保县自然资源局 | 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依法收取闲置费,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使用。 | 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 | 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十四条。 |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缴费依据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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