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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保县食得乐螺蛳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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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BCSP25030001-233 |
食品名称 |
勺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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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5年11月4日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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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食得乐螺蛳粉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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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进行排查整改,并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在今后的日常经营中,当事人将对员工进行餐具清洗消毒培训学习,要求员工必须先用热水和洗涤剂清洗餐具,之后用流动水多次冲洗,最后再用消毒柜进行消毒。同时,加强对店内员工的管理,要求员工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二、德保县娟子牛肉面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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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 BCSP25030001-232 |
食品名称 |
勺子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1月4日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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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娟子牛肉面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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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自2025年11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工作,撰写并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已对店员进行餐具清洗消毒培训,要求店员在使用洗涤剂清洗餐具后,多次使用流动清水进行冲洗。
三、德保县春夏早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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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SP20252369 |
食品名称 |
小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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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5年11月4日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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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春夏早餐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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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5年12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整改,已将店内消毒柜及餐具进行全面清洁,当事人今后会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好餐具清洁工作。
四、德保县老张家羊肉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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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SP20252373 |
食品名称 |
小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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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5年11月3日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老张家羊肉粉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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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5年12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已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对餐具进行多次冲洗,严格按照消毒设备默认消毒时间进行消毒,并做好员工的餐具清洗消毒培训工作。
五、德保县荣慧生料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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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SP20252374 |
食品名称 |
小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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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5年11月3日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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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荣慧生料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2025年11月3日使用的自消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5年12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已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对员工进行餐具清洗消毒培训学习,要求员工必须先用热水和洗涤剂清洗餐具,之后用流动水多次清洗,最后用消毒柜进行消毒,并且加强对店内员工的管理,要求员工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六、德保县姆威米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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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BCSP25030001-231 |
食品名称 |
大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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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5年11月4日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姆威米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5年11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整改,当事人已加强餐具清洗消毒环节,并强化卫生管控。
七、德保县晨晨卷筒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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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SG254416 |
食品名称 |
粉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1月7日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晨晨卷筒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目前该店已经停止经营,并且当事人表示短期内没有重新开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计划,后续如果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一、对员工进行餐具清洗消毒培训学习,要求员工必须先用热水和洗洁精清洗餐具,之后用流动水多次冲洗,最后再用消毒柜进行消毒。二、加强对店内员工的管理,要求员工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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