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稽[2017]5号)工作要求,现将我县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德保县永惠家联购物中心销售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3日,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保县永惠家联购物中心销售的上海青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11月30日,我局检测中心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系统收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上传的一份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SCP20203084;食品名称:上海青;被抽样单位:德保县永惠家联购物中心;不合格项目: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德保县永惠家联购物中心收到《检验报告》后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12月3日,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德保县永惠家联购物中心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0年11月3日销售的不合格的上海青。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对其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12月3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德保县永惠家联购物中心立即停止店内上海青销售,并张贴公告,对已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经查实,该批次不合格上海青为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从南宁海吉星市场购进,共购进9斤,购进价格为1.1元/斤,当日销售给消费者1.18斤,销售价格为1.68元/斤,销售给我局用于抽检4.38斤,销售价格为1.98元/斤,剩余3.44斤当天下架处理。此案货值金额14.44元,违法所得4.53元。截止2021年2月20日结案时,共召回该批次上海青0斤。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药残留)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向德保县永惠家联购物中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市监案字〔2020〕96号),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3元;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目前该店已对原有的采购上海青进货渠道进行调整,销售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范生产经营。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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